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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非居民企業所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判斷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在確保各項納稅申報數據及相關事項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編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并最終向委托人出具報告的活動。
本指引所規范的納稅申報事項的業務處理,包括:基礎數據的搜集整理、按稅法規定計算并調整具體涉稅金額和報告及附件生成。
本指引所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包括: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據實申報)
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能夠建立健全賬簿、規范財務核算,正確計算盈虧的非居民企業。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核定征收)
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賬簿不健全,不能夠準確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依據無法據實申報的非居民企業。
委托人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等,委托人與納稅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能保障納稅人履行配合、協助涉稅服務人員正常開展代理工作的義務。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業務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期限和內容,代理委托人如實向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做到申報資料齊全、邏輯關系正確、稅額(費)計算準確、納稅申報及時。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歸集資料、專業判斷、業務實施、后續管理、業務成果、業務記錄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資料收集與復核
第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納稅申報代理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時,應根據代理業務具體情況要求委托方提供相應的有關證件、資料并進行核對,包括:
(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資料(包括賬表);
(五)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應提供與收入相關的合同、協議及憑證;
(六)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應提供經費支出明細表、外匯收支(總部經費撥付)明細表;
(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應提供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特別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中所涉及的具體信息;
(八)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居民身份證明;
(九)非居民企業有關證件、會計核算資料和季度納稅資料;
委托方應出具委托方聲明書保證其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
第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按照《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規定審核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
第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關注納稅人的下列企業環境情況,取得有關材料,提出制度環境建議,編制有關工作底稿:
(一)企業基本環境調查與建議;
(二)內部控制制度環境調查與建議;
(三)會計制度環境調查與建議;
(四)辦稅制度環境調查與建議。
第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取得與審核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非居民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相關財務報告和納稅申報的證據后,應核對判斷證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同時,應關注非居民企業財務報告中收入支出與境內機構有無直接聯系的證據的收集。
第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對核對后的交易類證據資料,進行分類確認收入、成本費用、經費支出三類業務基礎數據。第一步劃分三大類:收入業務、成本費用業務、經費支出業務;第二步根據大類工作底稿列示的中類,對三大類證據資料進行細化歸入中類。
對存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事項,歸集納稅調整基礎數據。
第十二條 收入業務、成本費用業務、經費支出業務等交易數據采集執行下列程序:
(一)核對納稅人提供的市場交易現狀資料,收集各類交易情形信息,確認采集數據范圍;
(二)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核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辦法及會計要素相關準則,將交易情形信息分為收入、成本費用、經費支出、利潤、資產、負債六大類,并按稅務要素歸集為收入、成本費用、經費支出三大類;
(三)分別整理并鎖定納稅人可供選擇的具體交易情形,選擇應編制的工作底稿;
(四)確認交易情形與工作底稿具體項目對應關系,整理有關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三條 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事項采集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一)確認存在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事項,整理相關差異數據;
(二)確認會計核算資料的差異數據、計量差異數據,依據稅收規定分析、評價、確認稅收金額;
(三)確認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事項應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關工作底稿的相關資料。
第二節 關注事項
第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進行業務訪談或者調查,參照《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相關條款對委托人的相關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一般應關注與代理納稅申報相關的事項,具體可參照《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對影響納稅申報事項如下:
(一)申報資料是否完整、充分、適當并經委托人確認無誤,當期數與累計數之間、主表與附表之間、各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與上期申報表是否銜接等;
(二)財稅政策變動對當期納稅申報的影響;
(三)重要涉稅事項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層聲明;
(四)是否對發現的與稅法不符事項做出了必要的書面提示;
(五)與委托人的溝通記錄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簽字確認手續。
第十七條 代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關注以下事項:
(一)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
(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核對企業基礎信息;
(四)復核利潤總額計算,關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及調整情況;
(五)復核收入類調整項目;
(六)復核扣除類調整項目;
(七)復核資產類調整項目;
(八)復核特殊事項調整項目;
(九)復核專業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和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十)復核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
(十一)復核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項目;
(十二)復核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
(十三)復核應納稅額計算;
(十四)核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與附表之間的邏輯關系;
(十五)核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的準確性,與季度財務報表進行比對分析;
(十六)核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的信息是否已經準確反映在年度納稅申報中;
(十七)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第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對委托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產生懷疑時,應當告知其更正、補充或者給予適當的責任提醒。
涉稅服務人員發現委托人有舞弊跡象時,應當修改計劃,將此事項提升為重大的風險控制事項,并制定針對性的程序,以確認是否存在舞弊。
當有證據表明委托的確存在舞弊時,應當與委托人高層管理人員接觸,明確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應當采取的措施。當委托人不打算采納涉稅服務人員的建議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評估其風險,并考慮是否解除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
第三節 申報準備
第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為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進行申報準備時,首先取得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審核信息,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實施相關復核工作。
第二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計算并確認當期相關稅種的應納稅額,按照各稅種申報表填寫說明的要求和口徑填制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是否屬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具體稅目、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稅收優惠;
(三)計稅方法的選擇;
(四)納稅申報表相關數據的來源;
(五)主表與附表的填寫順序;
(六)表內、表間以及本期與上期納稅申報表之間的邏輯關系;
(七)納稅申報表中各項目、各欄的填報方法可根據納稅申報表中注明的計算關系進行;
(八)稅收政策變化對納稅申報表填寫的具體影響;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進行申報準備時,需進行以下復核工作:
(一) 核對按會計利潤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申報年度利潤情況,會計核算情況,重點關注年度發生情況、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情況、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后差錯調整情況;
如果經其他中介機構出具財務審計報告的,僅對該財務審計報告予以復核。
(二) 復核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申報年度收入情況,會計核算情況,收入核算是否正確,是否需要調整,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與非居民企業直接相關的非貨幣性收入;
2、與非居民企業直接相關的來源于境外的收入。
(三) 確認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申報年度成本費用、經費支出情況,成本費用、經費核算是否準確,是否需要調整,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稅收罰款不應計入經費支出、成本費用總額;
2、利息收入不得沖減經費支出、成本費用總額;
3、購買固定資產以及裝修費是否已一次性計入經費支出;
4、常駐代表機構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常駐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需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經費;
5、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選派項目組以外人員,對項目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觀評價,對一定風險等級的項目分別實施不同的質量監控。
業務質量監控人應當具備業務監控所需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并滿足獨立性要求。
第二十三條 業務質量監控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處理是否適當,結論是否準確;
(二)稅法選用是否準確;
(三)重要證據是否采集;
(四)對委托人舞弊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是否完成,結論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質量監控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達到監控風險等級的項目是否實施了業務監控程序;
(二)業務監控人的選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業務監控人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了監控。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成員之間、項目負責人與業務質量監控人員之間產生意見分歧,得到解決以后,項目負責人方可提交業務成果。
稅務師事務所在業務結論、業務結果提交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以下方面:
(一)意見分歧解決程序是否實施;
(二)與結論相反的意見是否充分考慮;
(三)業務結果是否履行簽字程序;
(四)業務結果提交時間是否及時。
第二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編制完成納稅申報表、履行業務質量復核和監控程序后,應將委托人的本期相關納稅信息反饋至委托人,并與委托人溝通,要求其對代理編制完成的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予以確認,并要求委托人在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的授權聲明中簽章。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和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納稅申報表的申報人聲明中,履行稅務師事務所簽章和承辦涉稅服務人員簽字手續。
第二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和稅務機關征管要求,分別歸集委托人各稅種納稅申報所需的報送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
第二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進行納稅申報準備時,應當核對以下事項: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是否完備;
(二)納稅申報資料是否齊全;
(三)納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納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邏輯關系;
(五)是否存在應當填報而未填報的稅收優惠事項;
(六)納稅申報資料與稅收優惠備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應核對的事項。
第四節 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 代理納稅申報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歸集和關注,在委托業務范圍內依法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審核和簽署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并完成納稅申報事宜的行為。
代理納稅申報事項包括:納稅事項審核、稅種納稅申報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事項審核是指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稅務師行業的相關指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據委托協議約定對委托人委托的納稅申報事項,如何保證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咨詢意見。
納稅事項審核執行的審核程序和方法,應當按照納稅審核類的相關規則、指南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稅種納稅申報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據實申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核定征收)及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 稅種納稅申報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納稅申報表編制、審核及實施申報,應當按照《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代理納稅申報可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采用批量申報和一鍵申報。采用批量申報時應及時到稅務機關按要求備案所服務的客戶及代理申報的服務人員信息。采用一鍵申報,稅務師事務所要生成稅務機關電子稅務局或網上辦稅廳可接受的數據,并在申報前做好數據的核實工作,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批量申報是稅務師事務所登陸申報系統后無須逐戶登陸所服務的客戶,對所服務的客戶完成網上申報。一鍵申報是指在登陸網上申報系統后,將所服務的客戶生成申報數據一鍵導入稅務機關的申報系統當中,無需逐項填制申報表。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收到委托人對當期納稅信息的確認信息后,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及時為委托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與委托人溝通,確定具體的申報方式,包括網絡申報、上門申報和其他適當的申報方式。
第三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涉稅資料清單管理和涉稅資料電子化的要求,報送相關電子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代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進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發現委托人已申報內容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和稅務機關要求辦理更正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第四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進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發現稅務機關納稅申報平臺提示申報信息與財務會計資料比對異常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處理。
第五節 后續管理
第四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四十二條 代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業務完成后,涉稅服務人員應提示納稅人對所有必報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歸檔管理;符合條件的,可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提示委托人保存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納稅申報完成后對應當留存備查的資料進行裝訂和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第三章 業務記錄
第四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執行《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規定,制定業務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服務過程和結果進行適當記錄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以下目標:
(一)適當記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過程,為最終填制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相關文件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有效收集與整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資料信息,證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過程符合業務規范;
(三)規范記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情況,為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依據。
第四十七條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包括三個大類:企業環境資料、基礎數據整理、業務報告。
第四十八條 企業環境資料工作底稿包括:企業基本環境、內部控制制度環境、會計處理環境、稅務處理環境。
(一)企業基本環境工作底稿包括:企業股權情況、企業所屬國別、基本業務及交易情況、法律政策環境、市場環境、技術環境、注冊登記情況、銀行開戶情況、交易處理情況等;
(二)內部控制制度環境工作底稿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跨國會計核算準則與制度差異控制、國別間稅收政策準確適用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三)會計處理環境工作底稿包括:所執行的會計制度、確定的具體會計規定、各類財務報告、企業會計政策變動情況及說明等;
(四)稅務處理環境工作底稿包括:納稅義務確認、計稅方法選擇、申報方式選擇、辦稅程序設計與實施等。
第四十九條 基礎數據工作底稿包括:收入業務、成本費用業務、經費支出業務、納稅調整業務。
(一)收入業務工作底稿。以查賬方式征收及按收入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業代理業務應統計相關底稿,主要包括:取得收入、總部撥入經費款形成的收入業務或應付債務、收款業務會計調整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的收款情況。
(二)成本費用業務工作底稿。以查賬方式征收及按成本費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業代理業務應統計相關底稿,主要包括:購置形成成本費用、購置形成資產、借出款形成應收債權、付款業務會計調整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的付款情況。
(三)經費支出業務工作底稿。以查賬方式征收及按經費支出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業代理業務應統計相關底稿,主要包括:購置形成的經費支出、跨國總部向境內非居民企業收取的各類管理費用等經費、其他付款業務形成的經費支出及關聯方之間的付款情況等。
(四)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業務工作底稿的小類主要有:會計數據、稅收數據、納稅調整增加數據、納稅調整減少數據。
第五十條 為了方便適用工作底稿選擇,設計基礎數據大類工作底稿應關注:
(一)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采集數據范圍的區別,如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類納稅人不需要采集其成本費用有關數據;
(二)征收方式對采集數據的影響,如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區別,又如核實收入征收方式與按經費(成本費用)換算收入征收方式的區別;
(三)特殊業務對采集數據的影響,如在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總部經費撥入、代墊總部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 業務報告工作底稿包括:記賬憑證、明細賬、總賬、財務報告、納稅申報等五類。
業務報告工作底稿是依據基礎數據,采取手工方式編制,或采取軟件方式編制,基本功能是數據的計算和信息傳遞。
業務報告類工作底稿設計的核心任務是:各類工作底稿的表格內容設計和各表間的邏輯關系設計。
第四章 業務成果與檔案
第五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出口退(免)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規定,辦理報告確認、留存備查、整理歸檔、報告提醒、保密要求等業務報告事項。
第五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辦出口退(免)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等相關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納稅調整報告(參考文本)
報告號:
備案號:
________:
我們接受委托[納稅申報代理業務委托協議編號:________,對貴單位稅款所屬期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并出具納稅調整報告。
貴單位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納稅申報服務事項相關的資料,并保證相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以確保納稅申報業務報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納稅申報。
我們的責任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業務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相關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出具財務報告。
在復核過程中,我們考慮了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申報材料的證明能力,考慮了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慮了證明材料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貴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實施了復核、驗證、計算和職業判斷等必要的復核程序。現將服務結果報告如下:
經對貴單位__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分析、復核,我們認為本報告后附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貴單位本納稅年度的所得稅納稅調整情況。部分數據摘錄如下:
以下適用于核實征收
序號 | 項目 | 金額 |
1 | 利潤總額 | |
2 |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 | |
3 |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 | |
4 | 減: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 |
5 | 納稅調整后所得 | |
6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7 | 應納稅所得額 | |
8 | 稅率 | |
9 | 應納所得稅額 | |
10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
11 | 減:抵免所得稅額 | |
12 | 應納稅額 | |
13 | 加:境外所得應補所得稅額 | |
14 |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 |
15 | 減: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 |
16 | 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
以下適用于按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 項目 | 金額 |
1 | 收入賬載總額 | |
2 | 收入復核調整 | |
3 | 復核調整后收入總額 | |
4 | 換算的收入額 | |
5 |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 % |
6 | 應納稅所得額 | |
7 | 法定稅率 | 25% |
8 |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 |
9 | 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 |
10 | 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 | |
11 | 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 |
以下適用于按經費支出或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 項目 | 金額 |
1 | 經費支出(成本費用)賬載總額 | |
2 | 經費支出(成本費用)復核調整 | |
3 | 復核調整后經費支出(成本費用)額 | |
4 | 換算的收入額 | |
5 |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 % |
6 | 應納稅所得額 | |
7 | 稅率 | 25% |
8 |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 |
9 | 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 |
10 | 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 | |
11 | 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 |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說明詳見本報告附件一《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需要說明的是:XX事項因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或證據不夠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確認其應納所得稅的具體金額,需要稅務部門裁定。
本報告僅供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執行本代理服務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稅務師無關。
涉稅服務人員:(簽章)
法定代表:(簽章)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地址:
日期:
附件:
1.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2.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3.非居民企業財務報表
4.備案核準類事項信息披露表
5.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復印件
附件1:
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第一部分 委托單位基本情況說明
一、委托單位基本情況
委托單位名稱:
委托單位地址:
納稅人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
設立情況:
業務范圍:
派出企業:
增值稅征收方式: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貴單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采用據實申報\按核定利潤率(核實收入\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成本費用換算收入)
二、委托單位的主要會計政策
(一)會計年度
委托單位會計年度為自公歷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
委托單位的記賬基礎為權責發生制。
(三)記賬本位幣
委托單位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
三、主要稅項
稅項 | 計稅基礎 | 稅率 |
增值稅 | ||
企業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25% |
四、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
委托單位已于***年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相關備案手續,根據***協定,委托單位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為:不構成常設機構/國際運輸完全免稅/國際運輸減免稅 。
本納稅年度委托單位按照規定報送的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信息未發生/發生變化,是否影響非居民企業繼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或影響)。
第二部分 企業所得稅復核事項說明
1.據實申報類應納稅所得額的復核及調整情況
貴單位確認利潤總額為XXXXXX元。根據稅收相關規定,核實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XXXXXX元。納稅調整事項如下:
(1)納稅調整增加事項
(2)納稅調整減少事項
具體敘述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納稅調整報告》格式
2.核定征收(核實收入)應稅收入的復核及調整情況
貴單位本年度申報的應稅收入總額XXXXXXX元,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收法規審查,調增應稅收入XXXXXXX元,經復核確認調整后的應稅收入總額為XXXXXXX元。
1.應稅收入明細如下:
應稅項目 | 合同號 | 自報數 | 調整數 | 確認數 |
項目1 | ||||
項目2 | ||||
項目3 | ||||
合計 |
2.調整的具體事項如下:
3.經費支出總額的復核及調整情況
貴單位本年度申報的經費支出總額XXXXXXX元,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收法規審查,調增經費支出XXXXXXX元,經復核確認調整后的經費支出總額為XXXXXXX元。
(1)經費支出明細如下:
項目 | 自報數 | 調整數 | 確認數 |
經費支出總額 | |||
其中:工資薪金 | |||
獎金 | |||
津貼 | |||
福利費 | |||
物品采購費 | |||
裝修費 | |||
通訊費 | |||
差旅費 | |||
房租 | |||
設備租賃費 | |||
交通費 | |||
業務招待費 | |||
其他費用 |
(2)調整的具體事項如下:
4.成本費用總額的復核和調整情況
貴單位本年度申報的成本費用總額XXXXXXX元,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收法規審查,調增成本費用XXXXXXX元,經復核確認調整后的成本總額為XXXXXXX元。
1、成本費用明細如下:
項目 | 自報數 | 調整數 | 確認數 |
成本費用總額 | |||
其中:項目成本 | |||
工資薪金 | |||
獎金 | |||
津貼 | |||
福利費 | |||
物品采購費 | |||
裝修費 | |||
通訊費 | |||
差旅費 | |||
房租 | |||
設備租賃費 | |||
交通費 | |||
業務招待費 | |||
其他費用 |
2、調整的具體事項如下:
5.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一)據實申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納稅調整后所得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 元,計算過程及具體事項如下:
納稅調整后所得*****元=利潤總額****元+納稅調整增加額****元-納稅調整減少額****元-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0.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納稅調整后所得****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元。
3.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稅率
貴單位本納稅年度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應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稅所得額 元×25%= 元。
(3)減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發生減免所得稅合計 元。
(4)抵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發生抵免所得稅合計 元。
(5)應納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所得稅額 元-減免所得稅額 元-抵免所得稅額 元= 元。
(6)境外所得應補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年境外所得應補所得稅額合計0.00元。
(7)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稅額 元+境外所得應補所得稅額0.00元= 元。
(8)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年累計實際已預交的所得稅額 元,具體數據如下:
期間 | 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額 |
第一季度 | |
第二季度 | |
第三季度 | |
第四季度 | |
合計 |
(9)本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
實際應納稅所得額 元-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元。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元,計算過程及具體事項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 元=∑項目收入×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應稅項目 | 收入額 | 經稅務機關 核定的利潤率 | 應納稅所得額 |
1 | 2 | 3=1*2 | |
項目1 | |||
項目2 | |||
項目3 | |||
合計 |
注: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時,凡同一項目項下,發生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情況的應稅勞務的,均應按照不同的核定利潤率分別填報。在“應稅項目名稱”下填寫具體的項目名稱、合同號。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稅率
貴單位本納稅年度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應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稅所得額 元×25%= 元。
(3)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合計 元。
(4)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所得稅額 元-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元 = 元。
(5)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年累計實際已預交的所得稅額 元,具體數據如下:
期間 | 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額 |
第一季度 | |
第二季度 | |
第三季度 | |
第四季度 | |
合計 |
(6)本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
本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元。
(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按經費支出換算的收入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
經費支出換算的收入額 元=本納稅年度經費支出額÷( 1 -核定利潤率 )
2.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應納稅所得額 元=經費支出換算的收入額 元×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
3.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稅率
貴單位本納稅年度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應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稅所得額 元×25%= 元。
(3)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合計 元。
(4)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所得稅額 元-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元 = 元。
(5)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年累計實際已預交的所得稅額 元,具體數據如下:
期間 | 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額 |
第一季度 | |
第二季度 | |
第三季度 | |
第四季度 | |
合計 |
(6)本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
本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元。
(四)按成本費用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1.按成本費用換算收入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按成本費用換算的收入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
成本費用換算的收入額 元=本納稅年度成本費用總額÷( 1 –經稅務計算核定利潤率 )
2.成本費用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按經費支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應納稅所得額 元=成本費用換算的收入額 元×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
3.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稅率
貴單位本納稅年度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應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稅所得額 元×25%= 元。
(3)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合計 元。
(4)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元,具體計算過程如下:應納所得稅額 元-國際運輸減免所得稅額 元 = 元。
(5)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年累計實際已預交的所得稅額 元,具體數據如下:
期間 | 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額 |
第一季度 | |
第二季度 | |
第三季度 | |
第四季度 | |
合計 |
(6)本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經復核,貴單位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為 元,具體計算如下:
本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元-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元。
6.委托單位對復核事項的意見
委托單位(蓋章)
***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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