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1985]109號
頒布時間:1985-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出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以及我省實際情況,確定:我省城鄉集體企業全年利潤不滿三千元的可免征所得稅;城鎮集體工業企業按規定免交的管理費可以在所得稅前提取,轉入生產發展基金。
二、凡符合下列各項條 件的鄉鎮企業,可以從一九八五年元月起按集體企業征收所得稅,并享受鄉鎮企業的減免稅照顧:經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實行統一核算,共負盈虧;按照規定提取公共積累;實行按勞分配。
不符合上述條 件的按個體經濟征收所得稅,不能享受鄉鎮企業的減、免稅照顧。
三、從一九八五年元月起,鄉鎮企業的技措貸款比照城鎮集體企業的還款辦法辦理,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前用貸款進行技術、設備改造的項目,新增利潤可在稅前全部歸還貸款;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企業用貸款進行技術、設備改造的項目,報經省稅務局批準后,可在繳納工商所得稅前,用新增利潤歸還貸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稅后利潤還款。少數企業按上述規定歸還貸款還有較大困難的,可再酌情放寬稅前還款的比例。
四、根據“條例”和“細則”關于老、少、邊、窮地區減免集體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興辦集體企業,經營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照顧;城鎮集體企業可給予一年的減、免所得稅照顧。
五、對省委、省政府決定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的二十六個貧困縣的鄉鎮企業,除國家規定不準免稅的產品外,從投產之日起,可以免交所得稅五年;城鎮集體企業,生產經營有困難的,報經所在地的縣稅務局審查,同級政府批準,可免交所得稅三年。
六、鄉鎮集體企業生產經營直接服務于農業的化肥、農藥、農機具修理修配的,經省稅務局批準,在三年內給予減征、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七、個別單位,由于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征、免征所得稅照顧的,年所得稅額在二萬元以下的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和進行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縣級市稅務局(分局)審批;進行經濟體制綜合改革的十個試點縣,所得稅額在一萬元以下的,由縣稅務局審批。超過二萬元的報省稅務局審批。
八、凡需要在一個地、州、市、縣范圍內對某一行業給予臨時性減稅、免稅的,由省稅務局審批。
九、以上減征、免征的所得稅,企業只能用于發展生產,不得用于工資性支出;否則,不予減、免照顧。
十、各地、州(市)有關集體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凡不符合《條例》、《細則》和本補充規定的,即停止執行。
除上述規定外,有些問題還需要明確和解釋的由省稅務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