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票據權利,受讓人依照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并且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可以取得票據權利的法律制度。
【法條評析】《票據法》21條規定: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享有處分權。
(2)轉讓人沒有處分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法條評析】《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類推適用:
(1)形式合法的無效出票行為的收款人,背書轉讓給他人。
(2)票據行為完成記載后遺失、被盜。
(3)票據質權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