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ǘ┯邢藓匣锲髽I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責任的承擔: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例題1】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運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徐某,借得20萬元,競買了房子。徐某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A、應當要求丁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應當要求甲、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應當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7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也就是說,丙、丁作為有限合伙人,沒有權利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該法第7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所以本題所述的情況,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丙因為沒有第7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參與對外簽訂買賣合同
C、參與選擇承辦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答案:ACD
解析: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另外,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對外簽訂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