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入伙與退火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重點)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提示:(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解釋:如果合伙人主觀上“故意、主動”犯錯誤,應當除名;如果合伙人客觀上“被動”出問題,屬于當然退伙。
【例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有( )。(2009年)
A、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作為合伙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產
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當然退伙的情形。根據規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因此選項B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合伙人當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