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請求權。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方式除了書面或者能夠證明的口頭方式以外,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延期支付、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屬于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
提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為訴訟時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失去意義。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數次進行,當然不得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2)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提示: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提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舉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甲不對丙提起訴訟或仲裁)。根據規定,債權人乙銀行作為原告,可以對次債務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此時,乙銀行的債權、甲公司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提示: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舉例:甲向銀行A貸款100萬元,2011年1月1日到期,債務人甲拒絕還本付息。2011年4月1日,債權人A銀行與B銀行達成債權轉讓協議。2011年4月10日,債權轉讓通知送達甲。在本案中,訴訟時效從4月10日起中斷。
(5)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提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沒有行使權利,原則上勝訴權消滅。但是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是由于某種客觀上的障礙,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和《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甲向乙借款1萬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夠產生時效中斷效果的是()。(2009年)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動向乙表示將在3日內先支付約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專遞發送催款函件給甲,甲簽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車禍,變成了植物人,且沒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答案:ABD
解析:根據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題C選項不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