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易錯題:代位權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可經濟法知識點繁多,容易記混,做錯題的幾率大大增加。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犯錯不怕,不做總結才可怕。正保會計網校為你特意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易錯題,快來看看你能做對嗎?!
錯題點評:2018年6月23日
甲對乙享有200萬元的債權,已經到期,但乙一直宣稱沒有能力償還。甲經調查發現,下列情況,乙均怠于行使債權,其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其債權的有( )。
A. 乙對丙享有50萬元的未到期債權
B. 繼承的銀行存款10萬元
C. 個體戶丁欠付乙的兩個月工資2萬元
D. 乙因一次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可獲賠30萬元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包括: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費、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應試指南P62
點評:本題的正確率為12.59%。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人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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