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易錯題:保證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但是知識點繁多,容易記混,做錯題的幾率也會大大增加。犯錯不怕,不做總結才可怕。中華會計網校為你特意整理了易錯題,快來看看你能做對嗎?!
錯題點評:2017年12月12日
2014年10月1日,馬某向賈某借款10萬元,李某在保證合同中注明“若馬某不能清償到期借款本息,李某將代為履行”,此外合同還約定,馬某應于2015年3月3日還款,保證期間也一直持續到該日。馬某到期拒絕還款,賈某遂訴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要求馬某還款的判決,該判決于2015年5月24日生效。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李某的保證期間視為約定不明
B.李某的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保證
C.李某的保證期間從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
D.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2015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此選項A不選,選項C當選;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因此選項B不選;從判決生效之起日算兩年訴訟時效,因此選項D當選。
點評:本題的正確率為9.29%,本題考核保證。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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