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第三、兩者在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財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消后的財產并無優先受償權。
A與B訂立買賣合同,合同到期,A按約定交付了貨物,但B以資金緊張為由遲遲不支付貨款。之后,A了解到,B借給C的一筆款項已到期,但B一直不向C催討欠款,于是,A向人民法院請求以A的名義向C催討欠款。A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向C催討欠款的權利在法律上稱為代位權。
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5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對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這是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