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非集團公司之間相互借款,如果是在三個月以內的,是否可以不支付利息?在稅法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非集團公司之間相互借款,即使借款期限在三個月以內,也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在稅法上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企業之間借貸在增值稅上屬于“貸款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銷售額通常按照金融企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確定。
同時,雖然無息借款不涉及企業所得稅收入/支出問題,本身不涉及企業所得稅,但如果借款方存在將銀行借款免息借給非關聯企業,而其承擔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了扣除的情況,則該利息支出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2024 12/21 1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