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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為什么不能稅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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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不能在稅前扣除,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稅收原理角度
避免重復征稅:
企業實現的利潤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如果允許企業將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就會出現對這部分利潤的重復征稅減免情況。
例如,企業實現了 100 萬元的利潤,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向股東支付的 10 萬元股息,那么實際上是將這 10 萬元利潤既在分配給股東前作為企業利潤征了一次稅,在股東收到股息后又可能作為股東的個人所得再次征稅(若股東為個人),或者在股東為企業時作為該企業的投資收益再次納入應納稅所得(可能導致重復征稅)。
二、稅收公平角度
保證稅收公平性:
如果允許股息、紅利在稅前扣除,不同企業由于股權結構和分紅政策的不同,會導致實際稅負差異較大,影響稅收公平性。
比如,一個大量分紅的企業和一個很少分紅的企業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若允許股息紅利稅前扣除,前者的實際稅負會明顯低于后者,這對其他企業不公平。
三、稅收管理角度
防止稅收規避:
若允許股息、紅利稅前扣除,企業可能會通過不合理的分紅安排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例如,企業在盈利年度大量分紅并在稅前扣除,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而在虧損年度則減少分紅或不分紅,這種行為會破壞稅收征管秩序,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性
2024 10/21 1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