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建筑企業到省外施工,在項目地申報產生應繳稅款后,不繳納稅款,會有相應處罰嗎,依據什么文件呢?



建筑企業到省外施工,在項目地申報產生應繳稅款后不繳納,會有相應處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另外,《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6 年第 17 號公告)也有相關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指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 6 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024 09/30 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