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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培訓期為啥不算勞動關系建立?



培訓期通常被視為勞動關系建立的一部分,但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會以培訓期不屬于勞動關系為由,低于約定薪資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不發放工資,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下是具體分析: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意味著,從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起,雙方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而入職培訓作為員工承擔工作崗位的一種必備條件,應當視為是履行工作任務的一部分,因此,入職培訓期間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合同性質:如果培訓期是在入職前,且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么這段時間可能不屬于勞動關系。但如果培訓期是在入職后,且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這段時間就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管理情況:在培訓期間,如果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按照公司的課程安排統一進行學習,體現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從屬關系,那么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權益保障: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這是《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基本信息、勞動報酬、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內容。
2024 09/24 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