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往來函證基本上都沒有回函,沒有回函的都超過重要性水平了,請問此時是不是替代性程序已經無法滿足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做替代程序,怎么做呢,檢查入賬的發生單據,期后匯款情況,請問這兩個是且的關系嗎,必須要期后回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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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函證基本上都沒有回函,且這些未回函的項目都超過了重要性水平,那么確實會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構成挑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替代性程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函證回函的不足,但并非總是能夠滿足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要求。替代性程序的設計和執行需要謹慎,以確保其能夠提供可靠且相關的信息來支持審計結論。
對于替代程序的具體執行,檢查入賬的發生單據和期后匯款情況是兩種常見的做法。這兩種程序并不是且的關系,而是可以相互補充的。檢查入賬的發生單據可以提供交易實際發生的證據,而期后匯款情況則有助于驗證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
然而,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必須進行期后回款檢查。這取決于具體的審計目標和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特點。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入賬發生單據已經足夠充分且適當,那么可能不需要再進行期后回款檢查。反之,如果入賬發生單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或者存在其他需要驗證應收賬款回收情況的理由,那么期后回款檢查就顯得尤為重要。
總之,替代性程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設計和執行,以確保能夠獲取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在執行替代程序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審計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特點、風險水平等。同時,也需要保持職業謹慎,對替代程序所獲取的證據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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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2 1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