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那如果分公司2018年新設立,分公司辦理2018年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報告時,就地繳納標識選擇“否”,原因選擇:設立當年不就地繳納。這時,分公司所屬期2018年是否需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申報,是獨立申報還是匯總申報?還是匯總申報,但是不需要分攤稅款?


你好:所屬期2018年分公司不需要申報企業所得稅,數據都匯總到總公司申報,也不需要分攤
2023 12/27 16:55

丟了玉兔的嫦娥 

2023 12/28 07:39
問題,請看見截圖
小斐老師 

2023 12/28 09:08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是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