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需要詳細解說一下
FAILED



分類邏輯:按所得獲取 “主動性” 區分,積極所得需納稅人主動經營 / 勞務投入,消極所得靠財產權益被動獲取。
具體內容:
積極所得:經營、運輸、獨立 / 受雇勞務、董事費(主動參與經營 / 勞務 );
消極所得:不動產、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靠財產 / 投資被動拿 )。
作用:國際稅收協定里,兩類所得對應征稅權分配規則(如 OECD 側重居民國、UN 側重來源國 ),協調跨國稅收,適配不同國家(發達 / 發展中 )利益。
06/04 1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