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 甲公司經營連鎖美發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6%,2x21年甲公司向客戶銷售工1 000張儲值卡,每張卡面值為500元,總額為50萬元,客戶可在甲公司經營的任何一家門店使用該儲值卡進行消費。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預期客戶購買的儲值卡中有大約10%(面值金額5萬元)不會被消費,即預計客戶來行使權利為5萬元。截止2x21年年末客戶使用該儲值卡消費的金額為40萬元。在客戶使用該儲值卡消費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 要求:做出甲公司該業務相關的賬務處理。 ↓ 出 ●



銷售儲值卡時的賬務處理
甲公司銷售儲值卡,收到款項 50 萬元,但由于預計有 10% 不會被消費,所以合同負債應按照預計會被消費的金額確認。
預計負債金額 = 500000×(1 - 10%)÷(1 + 6%)≈424528.30(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待實際消費時確認。
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合同負債 424528.30
貸:預計負債 - 未行使權利 75471.70(500000 - 424528.30)
客戶使用儲值卡消費時的賬務處理(2x21 年消費 40 萬元)
首先計算實際消費對應的合同負債金額:
實際消費對應的合同負債金額 = 400000÷(1 + 6%)≈377358.49(元)
同時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 = 377358.49×6%≈22641.51(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合同負債 377358.49
借:預計負債 - 未行使權利 [400000÷500000×75471.70] 60377.36
貸:主營業務收入 377358.49
貸: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641.51
貸:預計負債 - 未行使權利 60377.36(沖減未行使權利,按消費比例)
2024 12/10 1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