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PPP項目,項目公司是政府平臺公司下面國企,政府代表方持股55.6%,社會資本方持股30%多,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項目公司核算遵照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像正規PPP項目一樣核算,正規PPP項目是由社會資本方運營,簽訂有特許經營權協議,建設運營合計30年,現在項目建設完畢轉運營,請問項目公司對于這個項目資產是轉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怎么確定?按照特許經營權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攤銷?還是按照固定資產折舊?如果按照無形資產剩余年限攤銷,資產一年的攤銷費用有1億元,項目會一直虧損,合適不?如果按照固定資產有簽訂有特許經營權協議?



在這個PPP項目中,如果項目公司持有特許經營權協議,并且負責項目的長期運營,那么項目資產應當視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特許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其攤銷年限應與特許經營協議的有效期相對應,即30年。
關于攤銷方法,通常采用直線攤銷法,即每年均攤一定金額的成本。如果攤銷費用過高導致項目虧損,需要考慮項目的整體收益和成本管理,調整運營策略或尋求政府補貼等方式來平衡財務狀況。固定資產的折舊通常不適用于特許經營權資產,除非還有其他形式的物理資產需要折舊處理。
2024 11/01 10:27

84785009 

2024 11/01 10:47
不能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方式按照固定資產處理嗎?水利設施資產使用年限在50及其以上,按照特許經營權時間就20多年,這種推銷年限與實際相差太大了吧?

堂堂老師 

2024 11/01 10:49
對于PPP項目中的資產處理,確實需要考慮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果項目資產如水利設施的實際使用壽命遠超過特許經營權的期限,可以考慮將這部分資產按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其預計的實際使用壽命進行折舊。
特許經營權的無形資產核算主要針對于運營權的價值,如果資產的物理使用壽命和特許經營期限有顯著差異,應分別處理。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可以同時存在于項目會計核算中,各自按照其性質和使用壽命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這樣既符合會計準則,又能更真實反映資產的使用和價值消耗情況。

84785009 

2024 11/01 11:03
項目就是PPP水利設施建設,不可能一個項目資產還分兩種核算嘛?我還是有點沒理解老師意思,有相關政策做依據不

堂堂老師 

2024 11/01 11:07
對于PPP項目中的水利設施,如果項目資產主要由物理設施組成且使用年限長,確實可以將其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折舊,折舊年限應根據資產的實際可使用年限來確定,而不僅僅是特許經營權的期限。
關于政策依據,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其中提到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根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來確定。如果水利設施的實際使用壽命預計超過特許經營權期限,按照固定資產處理是合理的。
此外,對于特許經營權的會計處理,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無形資產》,但在你的情況下,主要考慮的是物理資產的處理。希望這樣的解釋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

84785009 

2024 11/01 15:37
對于PPP項目中的水利設施,如果項目資產主要由物理設施組成且使用年限長,確實可以將其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折舊,折舊年限應根據資產的實際可使用年限來確定,而不僅僅是特許經營權的期限。
你說的上面這段話是政策原文嗎?就是別人拿特許經營權來說事有點不好反駁

堂堂老師 

2024 11/01 15:41
不,我之前的表述并非政策原文。關于PPP項目資產的處理,主要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解釋和應用。具體到特許經營權和固定資產的區分,需要依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情況來判定。
對于水利設施這類長期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該準則指出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根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來計算。如果水利設施的使用年限確實超過特許經營權的期限,那么將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并按實際可使用年限折舊是合理的。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遇到特許經營權和實際資產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情況,可以詳細說明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條件,以支持會計處理的合理性。這樣的論述可以幫助在討論或審計中更好地闡述和維護會計處理的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