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個人之間多次轉讓股權,20年A轉讓給B 80%的股權,21年B轉讓C 80%的股權,22年C轉讓給D 50%的股權,24年C轉讓給E 30%的股權,每次轉讓繳個人所得稅是按照賬面價值和評估價值的增值額還是此次評估價值相較上次評估價值的增值額為基數進行繳稅?



個人之間轉讓股權,每次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通常是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 “財產轉讓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一般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股權原值是指取得股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等。
并不是按照此次評估價值相較上次評估價值的增值額為基數進行繳稅,也不是單純按照賬面價值和評估價值的增值額為基數繳稅。
在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時,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同時,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 20% 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024 10/22 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