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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購入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5%時,三個工作日內要通知和公告,如果后續又增持2%,也需要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和公告嗎?



如果購入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5%后,后續又增持2%,是需要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和公告的。
根據相關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報告、通知、公告期限內以及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024 08/22 17:03

84784960 

2024 08/22 17:31
老師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所屬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嗎?這一條不適用原告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嗎?

84784960 

2024 08/22 17:41
老師,董事出席董事會,需要多少個懂事才能對做出的決議是有效的?

藍小天老師 

2024 08/22 17:45
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一般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這一規定優先于“原告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由租賃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目的在于確保案件能夠得到更專業、更公正的審理,因為不動產的相關問題通常與所在地的政策、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