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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



擔保標的物
抵押權:可以提供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作為擔保標的。
質權:提供的擔保標的是動產和權利,如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占有轉移
抵押權:不需要轉移擔保物的占有權,物品仍由債務人控制。
質權:必須將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
法律效力
抵押權:通常需要經過登記才成立,以登記記錄的存在為其保持條件。
質權:以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為成立要件。
債務擔保機制
抵押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不具有對標的物的留置效力。
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還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的占有、留置效力,對出質人形成心理壓迫,促使債務如期歸還。
清償順序
抵押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同一財產上既設有抵押權又設有質權時,按照兩種權利的登記、交付時間的先后來確定清償順序。
質權:與抵押權的清償順序規則相同,但需注意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質權
2024 08/17 1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