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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出口后,免稅發票幾個月內開出



對于報關出口后免稅發票的開具時間,較為常見和較為規范的理解是應在出口當月開具。
但從實際操作和稅法等規定綜合來看:
如果從辦理出口免抵退稅申報的角度(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后,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業務。 從這個角度理解,如果是為了配合辦理出口免抵退稅申報,只要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對應申報期內完成相關手續(含開具發票等)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中企業通常不會這么晚才開具免稅發票,因為企業自身財務管理和業務流程銜接也需要發票較早開具來核算成本、收入等。
如果從稅法對出口日期確認等角度:
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則確定: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從這一點來說,發票開具時間和報關出口時間在邏輯和先后順序上應是合理的,如果間隔太久,在稅務機關進行檢查、審核、數據匹配等時可能會出現疑問和問題。
2024 08/06 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