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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的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個借款。稅局的取數依據是什么?



對于上述規定中稅務局判斷個人投資者借款是否應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取數依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業的財務賬目:包括記賬憑證、明細賬、總賬等,查看是否有個人投資者借款的記錄,以及相關的還款情況。
2.銀行流水:通過檢查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的銀行賬戶流水,確認資金的流向和存續情況。
3.借款合同或協議:如果存在書面的借款合同或協議,稅務局會審查其中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用途等條款。
4.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從中了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和經營情況,判斷借款是否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5.稅務申報資料: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提交的相關信息,如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關于關聯方交易的披露等。
例如,如果企業的賬目顯示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有未歸還的借款,且沒有相關證據表明該借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稅務局就可能依據這些賬目記錄對其計征個人所得稅。
2024 07/08 1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