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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什么情況下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您好,以下您參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達到時轉入銷項稅額)收入早于稅法
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舉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按照“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核算確認收入的時間在實際收款前。
賬務處理:
A.會計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B.達到納稅義務確認時點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的情形:老項目、甲供、清包
曾值稅納稅義務未發生,但是需要預繳增值稅—跨地級市服務發生地;本地級市:機構所在地;
2024 06/23 17:56

84785012 

2024 06/23 18:31
老師,能舉個例子嗎,保證金的

廖君老師 

2024 06/23 18:33
朋友您好,這個就是從稅法書上抄過來的,就是這些分錄呀,不是我自已編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