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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的抗辯理由(1)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本案中,張某通過代理人甲某向A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要求,甲某代張某簽字屬于代理行為,且張某隨后繳納了保險費,A保險公司也簽發了保險單,表明其已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因此,A公司的抗辯理由(1)不成立。
(2)A公司的抗辯理由(2)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二)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張某與老王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是夫妻關系,張某對老王具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合同有效。
其次,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即使張某與老王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經離婚,但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A公司的抗辯理由(2)不成立。
(3)A公司的抗辯理由(3)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本案中,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身故受益人為張某,并未約定受益人可隨婚姻關系的改變而變更,且A保險公司也未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故受益人仍為張某。因此,A公司的抗辯理由(3)不成立。
2024 06/07 1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