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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 請問:這出自哪個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項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024 05/31 1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