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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 能直白點解釋下這句話的意思嗎



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相關時,企業需要先在這些履約義務之間分攤折扣,然后再使用余值法來估計無法直接觀察的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
假設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銷售A、B、C三種產品,合同總價款為140萬元。A產品的單獨售價為60萬元,B和C產品的組合售價為80萬元(但B和C的單獨售價不可直接觀察)。
在這個例子中,A產品的單獨售價可直接觀察,但B和C的單獨售價需要估計。由于合同總價款低于A、B、C單獨售價之和(60萬元+80萬元=140萬元),說明存在合同折扣。
如果這個合同折扣僅與B和C產品相關,那么企業就需要先計算出B和C產品的合同折扣(假設為20萬元),然后按照B和C產品的某種比例(如按市場價值或成本比例)將折扣分攤到B和C產品上。
企業可以使用余值法來估計B和C產品的單獨售價。例如,如果B產品的市場價值占B和C總價值的35%,那么B產品的單獨售價就是80萬元乘以35%后再減去分攤到的折扣部分;C產品的單獨售價則按照同樣的方法計算。
2024 05/27 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