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水利建設基金收取標準的政策文件麻煩您發給我一下,謝謝



尊敬的繳費人:
根據《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和《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繳工作流程〉的通知》(閩財稅〔2021〕4號)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繼續由稅務部門征繳。
一、征收標準
我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為:(1)工業企業、外貿流通企業按照流轉稅額的0.9‰繳納;(2)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繳納;(3)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繳納。
二、申報繳納路徑的變更
在福建省電子稅務局從原有的“通用申報表”變更為“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
三、申報繳納期限的說明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實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為申報征繳期,申報繳納上一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如有操作類問題可撥打技術服務熱線4009912366;涉及政策業務問題,請撥打全省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2年1月1日
2024 05/27 10:13

84785035 

2024 05/27 10:15
湖南省的水利建設基金政策呢

郭老師 

2024 05/27 10:17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實施細則》
2020-07-30 19:00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工作,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27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具體事項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從有關非稅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計提并劃解國庫。其中,從車輛通行費、森林植被恢復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負責計提,并按實際征收數的3%,通過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劃解國庫;從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計提,并按實際征收數的3%,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用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的財政專戶劃解國庫。
第四條 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財政納入預算安排;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級財政國庫機構按不低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15%計提并從一般預算調至政府基金預算,增加水利建設基金收入來源。
第五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繳款義務人超過應繳數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稅務機關比照稅款退還方式辦理退還,或抵繳下期應繳水利建設基金。
第六條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征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時,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并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分成。征收水利建設基金時,省國土資源廳應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繳款通知書,注明繳款項目、金額、期限和賬戶,同時將繳款通知書抄送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備案。繳款義務人繳款后憑銀行繳款憑證領取批文。
第七條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車輛通行費,是指政府還貸性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單位,是指在我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收入的單位。《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生產經營收入的計算口徑與增值稅或營業稅計稅依據的計算口徑相同;以提供產品等非貨幣性資產或權益作為收入的,其收入額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或參照市場價格計算。《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新增建設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1030138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科目。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使用稅收票證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體系。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級次為省級,就地繳入省國庫,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省國土資源廳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必須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由省財政廳印制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條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一)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二)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三)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四)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十一條 除第十條規定外,任何執收單位不得擅自緩征、減征、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確因特殊情況或特別困難需要緩征、減征、免征的,應依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款義務人提出書面申請,執收單位提出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并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管費用,省本級按水利建設基金征收額的5%,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設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市州、縣市區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應會同水利、國土、地稅等有關部門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協調機構和聯席會議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切實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要及時、準確地匯總和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入庫情況。各市州應于每年6月份開始,按月匯總所轄區(縣市)收入并向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報送“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統計報表”(見附件2)。縣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報年度報表,并附文字說明,報市州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各市州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匯總年報表,并附文字說明,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按湘政發〔2011〕27號文件第五條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關于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發生的生產經營收入,按本規定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對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湘財綜〔2007〕32號)同時廢止

84785035 

2024 05/27 10:30
老師,湖南省的這個文件己作廢了呀,還有新的文件嗎

郭老師 

2024 05/27 10:31
不好意思我就找到這一個,沒有其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