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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



1.出資與合伙人資格:
普通合伙人在出資形式上較為靈活,不僅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出資,還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他們必須以金錢或其他財產出資。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1.財產份額轉讓:
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通常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則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無須經過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合伙企業債務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當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1.合伙人喪失能力時的處理:
普通合伙人在喪失償債能力時應當然退伙,而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可能轉化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無論是喪失償債能力還是民事行為能力都無須退伙,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1.合伙企業的管理與經營: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通常共同經營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他們通常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合伙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經營。
1.合伙企業的性質:
普通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其合伙人對外在整體上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同樣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其內部對承擔責任的合伙人進行了分類,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1.競業禁止和與本企業交易:
普通合伙人在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則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在出資、財產份額轉讓、債務承擔、合伙人資格、合伙企業管理與經營等方面存在顯著區別。選擇哪種合伙形式取決于合伙人的具體需求和偏好。
2024 05/22 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