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主表中應把不動產銷售金額填入欄次2:應稅貨物銷售額,還是欄次3:應稅勞務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增值稅主表中,不動產銷售金額不應填入欄次2“應稅貨物銷售額”,也不應填入欄次3“應稅勞務銷售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時,應將不動產銷售金額填報在第1欄“(一)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中。這是因為不動產銷售被視為一種特殊類型的銷售活動,不直接歸類為貨物銷售或勞務銷售。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時,主營業務收入應填報在4b欄,有扣除項目的填報12、13、14列,并同時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此外,對于不動產銷售額,需要單獨在其對應的欄次進行填報。
2024 05/21 10:30

84784997 

2024 05/21 10:42
謝謝老師

樸老師 

2024 05/21 10:49
滿意請給五星好評,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