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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合伙律所的合伙人參與律所的經營管理,每月發放的工資可以進律所的工資費用,企業所得稅匯算稅前扣除嗎?



合伙律所的合伙人每月發放的工資**不可以**作為律所的工資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稅前扣除。
合伙人的工資或分紅通常被視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而不是律所的經營成本。根據稅法規定,合伙人的收入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來繳納稅款,而非企業所得稅。具體來說:
1. **律所經營利潤計算**:律所的利潤是指律所的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成本費用后的余額。這是會計上的概念,而應稅所得是稅法上的概念,兩者在成本費用扣除規則上存在差異。
2. **合伙人個稅申報**:合伙人從律所獲得收入后,需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稅。合伙人律師的所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
3. **會計分錄處理**:律所在給合伙人計提工資薪酬或分紅時,會做相應的會計分錄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支出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的費用扣除。
4. **個人所得稅核算**:律所需要按照稅法規定核算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并進行代扣代繳。
綜上所述,合伙律所的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并從中獲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能作為律所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是因為合伙人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而非企業的經營成本。因此,律所在進行稅務處理時,應當區分清楚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的稅務處理方式。
2024 02/29 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