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教個問題,如果單一基金核算備案三年之后,再改成整體核算,那以前年度產生的虧損,在改整體核算之后還可以彌補嗎?



你好 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之前年度的經營所得虧損,可以用重新選擇整體核算方式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彌補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其中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年度應視同為已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年度。
2024 01/24 16:18

84784969 

2024 01/24 16:23
老師有什么依據嗎?

84784969 

2024 01/24 16:25
老師您看一下這個圖,我本來是單一的,現在變成整體的,這個依據怎么用

84784969 

2024 01/24 16:28
“其中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年度應視同為已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年度。”這句話怎么理解,不是很明白,是可以彌補還是不可以彌補?單一的時候本身就不可以彌補,那變成整體又如何彌補?

賀賀老師 

2024 01/24 16:36
依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 91號) 規定,合伙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于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計算繳納自然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當年,不得將當期計算出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當期計算出的年度股權轉讓損失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賀賀老師 

2024 01/24 16:41
“其中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年度應視同為已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年度。”這句話怎么理解: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的年度有幾年,這幾年就已經算在彌補虧損年度里面了哦,一共不能超過五年彌補虧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