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題完全不懂,有老師可以通俗易懂的講解一下嘛?



您好,這是計算和說明
(1)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注意不是等于原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以這個原計稅基礎乘以股權支付部分所占的比例,然后加上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計算。
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資產的計稅基礎=6000×(7000÷8000)+1000=6250(萬元)
?。?)符合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條件,且雙方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這種情況股權支付部分不確認轉讓所得。甲公司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3)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乙公司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8000-6000)×(1000÷8000)=250(萬元)
?。?)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乙公司取得的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6000×7000÷8000=5250(萬元)。
【解析】對于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的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所以股權支付的部分不確認所得和損失,對于非股權支付的部分,要按照規定確認所得和損失,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3 11/17 1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