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案例2A公司從事電腦批發零售和電電腦軟件開發業務。A公司與B公司經協商約定如下:由A公司向B公司銷售一批專用電腦設備,價款100萬元。同時,A公司要向B公司提供與該批電腦設備有關的軟件開發服務,價款80萬元。銷售電腦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提供軟件開發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為劃分的依據?如果電腦價款是80萬元,分析要求:A公司應按混合銷售處理還是按兼營處理,雙方簽訂的合同份數是否而軟件開發服務是100萬元,是否會影響界定?混合銷售的界定標準是什么?老師,請分析解答一下這



你好,混合銷售的意思就是對同一個客戶的業務
2023 10/26 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