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項目之前是總公司與供應商簽訂的供貨合同,已經開過發票給總公司,部分已付款。現在甲方要求用分公司核算,供應商可以直接開發票給分公司嗎?已經開過的給總公司的發票如何處理?



如果甲方要求用分公司核算,那么供應商可以直接將發票開給分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開過的發票給總公司的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給分公司。
具體來說,供應商可以將發票開給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進行付款。已經開過的發票給總公司的需要作廢或者沖紅處理,然后重新開具發票給分公司。這樣可以確保分公司和總公司在財務上的核算清晰明了。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操作還需要考慮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在操作前先與甲方、供應商以及相關財務人員進行充分溝通,以確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如果甲方要求用分公司核算,那么供應商可以直接將發票開給分公司。此時,總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供貨合同仍然存在,只是發票的開具方和接收方變為了分公司。
對于已經開給總公司的發票,可以進行以下處理:
1.追回已開發票并作廢:如果總公司還沒有將發票交給分公司,那么可以聯系總公司,追回這些發票并作廢。然后,供應商可以將新發票開具給分公司。
2.變更合同方并重新開具發票:如果總公司已經將發票交給分公司,那么供應商可以與甲方協商變更合同方,并將發票重新開具給分公司。同時,需要將原發票收回或注明作廢。
3.分攤費用:如果供應商不能將原發票作廢,可以考慮將原發票的費用分攤到新合同中。例如,原合同總金額為1000元,其中500元已開具發票給總公司,現在需要將這500元分攤到新合同中,并在新合同中重新開具發票給分公司。
2023 10/25 1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