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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區別?



您好,區別有以下幾點
1.產生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后當事人履約的過程中。
2.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出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從責任性質看,締約過失責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具有法定性;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責任的內容,如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免責事由等。
5.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6.從賠償范圍看,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討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2023 10/04 2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