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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老師幫我看下題目, 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舉證期限 如何區別兩個概念 1、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舉證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2、原告提供證據的時間是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但被告提供證據的時間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



這兩個概念主要是關于行政訴訟中舉證期限的規定。在概念1中,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舉證。在概念2中,原告需要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而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證據。
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主體:概念1中的舉證責任在被告,需要針對被訴的行政行為進行舉證;而概念2中,原被告雙方都有舉證責任,需要在庭審前或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
2、舉證時間:概念1中,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進行舉證;而概念2中,原告需要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證據。
3、舉證內容:概念1主要針對的是被訴行政行為的舉證,需要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概念2中,原被告雙方需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需要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
總之,這兩個概念都是關于行政訴訟中舉證的規定,但是具體內容有所不同。概念1主要針對的是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舉證,而概念2中是原被告雙方都有舉證責任。同時,概念1中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進行舉證,而概念2中原告需要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
2023 09/27 0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