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原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股東A持股比例70%,股東B持股30%實交注冊資本45萬,現在公司回購股東B的25%持股比例,回購價格30萬,回購后股東A的股權比例變為95%,B的持股比例變為5%, 注冊資本不變,那么這個回購活動B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嘛?具體怎么計算呢?可不可以認定B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45萬是變更過后5%持股比例的部分呢,也就是說B后面只需要繳納5萬元?或者說是B賣掉取得成本45*25%/30%=37.5萬元的股權,那么B以后還需要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是多少呢?



同學你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可以認定B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45萬是變更過后5%持股比例的部分。
2023 09/19 18:23

84785024 

2023 09/19 18:25
為什么不需要呢,意思是他0元取得的25%股權賣了30萬,不需要交稅嗎

王雁鳴老師 

2023 09/19 18:33
同學你好,因為使用30萬元,購買25%的股權,實繳45萬元,可以計算應交的個人所得稅=(30-45*25%/30%)*20%=-1.5萬元,是負數,所以不用繳納個稅的。這個實繳的45萬元可以算B剩余5%股權應繳50萬元里邊的45萬元,后續再繳納5萬元,就相當于把5%的股權全額繳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