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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銷售合同約定了付款時間納稅義務怎么確認



您好,同學,請稍等下
2023 09/18 16:58

向陽老師 

2023 09/18 17:15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成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一)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在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具體到房地產行業,那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又如何確定呢?
①第一個要點是:發生了應稅行為。發生應稅行為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了交付房屋;二是實際交房;三是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
②第二個要點是:收取了銷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或開具了發票。其中合同約定交房日或實際交房日之前,只能開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的不征稅發票。
因此,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同時滿足①+②兩個條件發生了應稅行為和收訖了銷售款,或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或開具了發票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最早日期。
概括起來通俗地講,在實務操作中可以這樣把握:
一、如果已經預收銷售款(包括合同約定收款,下同),合同約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日。如果實際交房日早于合同約定交房日,以實際交房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如果沒有預收銷售款,在合同約定交房日和實際交房曰之后,才收取銷售款,收款人為納稅義務發生日。
三、如果沒有預收銷售款,在合同約定交房日和實際交房日之后,開具了發票,開發票日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