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對于招拍掛文件中明確需拿地單位配建一定面積的公租房,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此公租房一是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二是移交后政府用于低收入人群出租居住的住房保障,用于公益性和社會公眾,請問此公租房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而不按視同銷售來進行稅務處理?



您好,同學,請稍等下
2023 08/06 09:16

向陽老師 

2023 08/06 09:25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