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7年7月20日,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七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清理。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債權人乙公司清償未到期的250萬元貨款是否有效?為什么?



無效
分配順序: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3 06/06 1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