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題還是不懂,沒有理解透,可以解釋一下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 (五)行政處罰行為:
? 1.罰款;
?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 3.停止出口退稅權。
?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 1.頒發稅務登記;
?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 3.行政賠償;
? 4.行政獎勵;
?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首先行為要具體
其次要做出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然后就是要侵害到納稅人
2023 05/12 2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