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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月不超過3萬可以減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可以 財稅[2016]12號銷售額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2017 12/06 16:27

一般納稅人月不超過3萬可以減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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