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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用4月的發票抵扣3月的進項嗎?



一般來說,不可以用4月的發票抵扣3月的進項。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納稅人應在購買貨物或接受服務時,對收到的有關稅費憑證(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發票)及時進行核銷,并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使用、報廢。也就是說,企業應按照購買貨物或接受服務時索取的稅收管理憑證申報抵扣,不能跨月抵扣,即4月的發票不能抵扣3月的進項。
當然,特殊情況除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7條規定,當發票抵扣次月進項稅額時,購貨方可使用發票在次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但是,想要跨月抵扣,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發票發生月和抵扣月之間不超過2個月;
2、發票發生月和當月申報月之間不超過3個月;
3、抵扣發票金額已被抵扣稅額計入上一期的申報期;
4、購貨方的經濟活動有正常的收入。
拓展知識:盡管有上述規定,但跨月抵扣仍然是有風險的,因為它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
1、跨月抵扣會導致稅務稽查,即便抵扣月正常申報,也可能造成稅務稽查。
2、跨月抵扣不明確,可能會出現企業遺漏,而遺漏企業可能會因此遭受激烈的稅務處罰。
3、跨月抵扣存在一定的稅務隱患,也會降低企業的增值稅發票的合法性。
2023 03/01 1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