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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適應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實施跨境應稅行為的應稅人,憑稅收征管機關出具的跨境應稅行為零稅率申請審批單及稅收有關單證,可以確定其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具體條件包括:
一、跨境應稅行為需要滿足以下四大條件:(1)實施跨境應稅行為的行為主體有合法營業執照或相應證明文件;(2)實施跨境應稅行為的行為主體從境外進口貨物;(3)實施跨境應稅行為的行為主體取得認證、查驗或者其他海關相關審批文件;(4)實施跨境應稅行為的行為主體取得《跨境應稅行為零稅率申請審批單》和稅收有關單證,且在《跨境應稅行為零稅率申請審批單》上經過當地稅收征管機關簽章。
二、跨境應稅行為應該遵守稅收征管機關規定的稅收單證和報告程序,確保稅收權利得到有效保護。
三、有關跨境應稅行為的稅收憑證必須準確、真實,應實行稅收屬性認定、稅收計算和稅收繳納等相關要求。
四、實施跨境應稅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滿足稅收征管機關規定的政策性和技術性要求,以確保跨境應稅行為的正確性和合理性。
五、跨境應稅行為的行為主體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侵害國家利益、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如發行假幣、傳播淫穢物品等。
2023 02/24 2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