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21年12月10日,甲公司承諾以每件100元的價格向乙公司銷售120件A產品。產品在6個月內轉移給乙公司。甲公司在某個時點轉移每一件產品的控制權。2×22年3月20日,當甲公司向乙公司轉移了60件A產品的控制權后,合同進行了修改,要求向乙公司額外交付30件產品(即總數為150件相同的產品)。這額外的30件產品并未包括在原合同中。在協商購買額外30件產品的過程中,合同雙方最初商定每件產品價格為80元(未反映單獨售價)。此外,乙公司發現已收到的60件產品存在獨有的瑕疵,甲公司因這些劣質產品向客戶進行賠償,



于是,乙公司同意把每件產品的價格改成90元,一共需要付款2700元,然后甲、乙雙方同意另再訂立一項協議,把乙公司的責任限定在購買的產品本身質量問題上,而無需對甲公司對客戶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這樣,甲公司就得到了乙公司關于責任限定的承諾,乙公司也拿到了合情合理的價格,支付了額外3000元,而且能夠接收全部150件產品。這樣雙方就達成了協議,在保證雙方權益的前提下締結了合同。可以說,這次雙方通過談判達成了共識,合同的修訂使一方得到了一定的廉價,另一方也解決了短缺的產品。這一案例,很好的說明了談判可以通過合理磋商及互補,推出雙方各自均獲滿意的結果,從而達成共識,締結合同。
2023 02/05 1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