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去年年終獎今年6月發,其中一個職工去年11月離開,今年6月發,個稅申報把他申報成一次性獎金,其他人申報成工資薪金可以不呢



這是一個典型的計稅問題,職工去年11月離開,今年6月發放年終獎,那么職工被報稅時,稅政應該如何處理?
以2016年為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年終獎個稅實施條例》,當某職工在2016年11月離開申報單位時,職工的本年度年終獎應全部按一次性收入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應把此職工在本年度應發放的年終獎或年度績效收入及未發放的部分,單獨放在被離職的職工中進行申報,而不能將其與其他在職職工的申報內容混合在一起。
2023 02/04 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