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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商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發生如下業務: (1)取得化妝品不含稅銷售收入400萬元,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冰箱100臺,新冰箱的零售價格為113萬元/臺,舊冰箱的含稅作價為0.2萬元/臺,收取的含稅差價款為0.93萬元/臺。 (2)購入一批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50萬元,增值稅稅額19.5萬元;委托甲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輸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費5萬元。 (3)銷售代銷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6000元,尚未取得供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



根據增值稅法,上述四種業務均屬于納稅義務,其中:
(1) 化妝品的不含稅銷售收入400萬元,應當納稅,稅負=400萬*3%=12萬元;舊冰箱的含稅作價為2萬元/臺,新冰箱的零售價格為113萬元/臺,取得的含稅差價款為93萬元/臺,應稅收入=110萬元/臺,應納稅 =110萬×3%=3.3萬元/臺,總稅負=100臺×3.3萬=330萬元。
(2) 購入一批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50萬元,增值稅稅額19.5萬元,應稅銷售額=150萬+19.5萬=169.5萬,應納稅=169.5萬×3%=5085萬,委托甲運輸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運輸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費5萬元,應稅運輸服務銷售額= 5萬×1.17= 585萬,應納稅= 585萬×3%=17.55萬。
(3) 銷售代銷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6000元,應稅銷售額=226000×1.17=265020元,應納稅=265020×3%=7950.6元。
總結如下:取得的凈銷售收入應納稅=400萬×3%+ 330萬+ 5085萬+ 585萬+265020×3%=6238.6元。
拓展知識:《增值稅法》(2012年修正)規定,有增值稅稅收管理義務的企業在發生了增值稅稅收管理行為后,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和計算應納稅額,進行申報納稅。由于《增值稅法》對于納稅義務的規定十分嚴格,因此,企業對稅收的報道以及稅收的實際繳稅都必須履行責任。
2023 02/04 1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