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汽車制造廠10月份發生有關業務如下:(1)6日,對外銷售氣缸容量2.2升(消費稅稅率8%)以上的乘用車15輛,每輛出廠價16萬元、價外費用1萬元(不含稅),對外銷售氣缸容量2.0升(消費稅稅率5%)的乘用車15輛,每輛出廠價11萬元、價外收費0.6萬元(不含稅),開出專用發票,以銀行本票收訖。(2)18日,某單位退回上月購買的氣缸容量2.4升(消費稅稅率8%)以上的乘用車1輛,價款21萬元,根據“證明單”開出紅字專用發票,退回已納消費稅,沖減增值稅。(3)20日,以自產乘用車(2.0升,消費稅稅率5%)



本案例中,該汽車制造廠對外銷售的乘用車計算的消費稅方式符合相關的稅務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第九條規定,銷售者應當根據購買者提供的有關證件,確定其購買貨物和接受勞務所應納稅額,開具消費稅專用發票。收購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退貨發生增值稅應予以沖減。
2023 02/03 0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