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本年1月,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乙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A商品60件,協議價均為每件180元(不含增值稅),A商品成本為每件80元,增值稅稅率為13%。合同約定A商品的具體市場定價由乙公司自定,同時約定將來受托方乙公司有未售出商品時可以將商品退回委托方甲公司。本年3月,乙公司按每件200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出售給顧客后,向甲公司開具代銷清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10800元、增值稅額1404元,但雙方尚未結算相關款項。乙公司本年3月對取得的增值稅



乙公司在本年3月應可以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稅額1404元,抵扣后,在增值稅稅務報表中的應納稅額應當可以減少1404元;另外乙公司還可以根據營業稅法律法規,在本期申報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將收到的10800元價款作為進項稅額一并申報,獲得相應的減免。
2023 02/02 15:50
